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履职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4 19:02 浏览次数:

(2021年7月30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常务委员除履行《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履职内容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二、常务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履行凝聚共识重要职能,为奋力谱写宝鸡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常务委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四、常务委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五、建立常务委员履职档案。市政协把常务委员参加常委会议,作为常务委员履职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委员履职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常务委员出席常委会议情况进行考核。

六、规范常务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常务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常务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常务委员要带头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七、严格常务委员参加会议、活动请假。常委会议和重大活动一般不予请假,确因病或其它重要原因不能参加,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和活动开始2天前,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批准后,向市政协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手续。

八、对不履行职责的常务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常务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常务委员资格处分。常务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九、按照《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规则(试行)》对常务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规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自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宝市政协【2021】17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