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委员是市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奋力谱写宝鸡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的重要工作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五条 在政协宝鸡市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室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市级各民主党派参加市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物,市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我市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我市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凝聚共识。主要内容是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全市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议、委员议政日、委员无主题约谈和市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市政协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五条 通过政协信息化平台和远程协商系统,参加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参加有关联谊和对外交往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市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市政协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市政协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深入开展。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方法,建立和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等履职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式。就市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市政协委员意见。加强市政协与市委、市政府协商工作的有效衔接,利用“委员工作室”等政协工作平台,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市政协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市政协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市政协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及时告知相关市政协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市政协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市政协委员联络制度,由各专委会建立微信群。制定市政协副主席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委员制度。市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况与当地市政协委员座谈。加强与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和培训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政协委员应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会前深入调查研究,会上主动建言献策。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须向大会秘书长请假,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小组会议的,须向小组召集人请假;不能参加大会的,须书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政协各专委会安排的调查、视察、协商、议政、监督等活动,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书面向有关专委会请假。专委会对委员参加会议和视察、调研活动情况要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履职考核,提高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促进和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履职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与委员履职情况相符。
第三十条 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一)成立委员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细则。按照《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规则(试行)》,由委员履职平台自动生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流程。由承担委员考核的相关工作部门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对委员每次的履职情况进行打分(系统自动生成项除外),每年年底由办公室通过履职管理系统进行汇总排名,报考核领导小组审阅;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情况对年度委员考核等次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后,将考核结果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等次将反馈给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同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
(二)考核结果为开展优秀政协委员等表彰活动提供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协换届时推荐连任下届委员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有关人员作提醒谈话;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规则(试行).doc
(宝市政协〔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