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14 18:52 浏览次数:

(2021年8月9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我市改革发展大局协商议政,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在理论学习上,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政协章程以及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在服务中心上,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在协商议政上,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其他相关协商议政活动。

第八条 在团结联谊上,广泛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尽智出力;密切对外关系,加强工作交流;组织政策宣讲、情况通报等活动,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职尽责创造条件。

第九条 在指导界别开展活动上,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围绕履行政协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协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要通过组织界别委员学习、开展界别调研视察、提交界别集体提案、反映界别社情民意、参加政协会上发言、开展界别协商和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履行职能,真正把政协建成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合、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十条 在履职能力建设上,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探索新时代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式。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在组成原则上,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的原则,统筹安排,一般由专委会对口联系界别的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在人员构成上,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在委员分配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相对均衡,实业界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在产生程序上,由各专委会提出意见,机关党组初审后,提交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以及非政协委员的专家、学者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立中共党支部,隶属市政协党组领导,接受机关党组指导。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设副书记一人,由专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设支委三人。党支部应结合履职活动,开展主题党日、廉政教育等活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年初据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底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加强对专委会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专委会工作。

第十八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对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由秘书长审阅,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市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与界别委员的联系,互通情况,服务履职;应积极走访看望委员,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现实困难。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下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可开展联合调研、专题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制度,厉行节约,轻车简从。

第五章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履职提供服务;其人员纳入市政协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

(宝市政协【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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