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14 18:50 浏览次数:

(2021年7月30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宝鸡市委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和陕西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县(区)政协提案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宝鸡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紧扣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当以质量为先,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以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简单空泛、缺乏调查研究、建议不具体或明显不可行的;

(十二)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形式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以政协委员社情民意信息、意见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政协委员本人;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宝鸡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提案内容公开和办理结果公开制度,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集体视察、专题协商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用督办领导、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督办领导,同时反馈提案者。对不重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对象为承办政协提案的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政协相关参加单位及工作机构、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自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平时考核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采取随机抽查、跟踪督办等形式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结果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市考核办计入提案承办单位或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我市重大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三十六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政协提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主要领导亲自包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年度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办理的提案及时落实,对办理条件暂不成熟的提案能做好解释说明。

(二)程序规范。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按照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办理任务,并在提案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办理复文。

(三)注重协商。建立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采取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通报情况、协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推动提案得到落实。

(四)成效明显。积极采纳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七条 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

(一)对提案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熟悉提案办理工作业务,主动与提案者沟通,热情服务提案者。

(三)工作作风优良,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审议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宝市政协〔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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