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14 18:49 浏览次数:

(2019年1月7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提高立案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发挥提案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是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宝鸡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提案审查时,依据提案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统计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提案审查工作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进行。未按组织程序批准,不得向与提案审查工作无关的人员和新闻媒体公开提案内容。

第六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市政协的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须是提案者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成果,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字数一般应以500—1000字为宜,并按规定格式撰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七)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十八)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提案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

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复审,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终审。

第九条  初审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交提案,须由该组织提交提案目录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交的提案,须集体同意,并提交召集人和所有成员签名的相关文件资料。所有提案都必须通过宝鸡市政协门户网站网上管理系统“提案管理系统”提交。

(二)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同一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对所提内容基本相同,或虽然意见建议有所不同但所涉问题基本相同的提案,原则上进行并案处理,所有提案者均为第一提案人。

(四)审查提案的案由,视情做必要的文字和格式处理。

(五)审查提案的主题词、提案分类等信息是否准确。

(六)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立案的提案,编写提案号;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初步处理建议。

(七)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事权,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一般不超过四个。

第十条  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二)对提案是否公开提出意见。

(三)对拟立案的提案,审查初审确定的承办单位是否准确等。

(四)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

(五)对复审中遇到的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审。

第十一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复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立案提案的交办。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提案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对提案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研究后决定是否进行调整;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协商确定办理单位。

第十四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以下列三种方式处理:

(一)以委员来信方式转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处理。

(二)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方式转市政协研究室处理。

(三)对于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视情况作为住宝省政协委员提案参考素材,以适当方式向省政协反映。

所有不予立案提案处理结果均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宝市政协〔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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