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1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切实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宝市办发〔2013〕4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从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原则上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第三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具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提案内容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提案者联名提出,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3、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过办理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1、推荐
每年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进行推荐。
2、初选
提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备选目录。市政协领导督办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市政协领导,在重点提案备选目录中选择确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按照业务划分,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各专门委员会,在重点提案备选目录中选择确定。
3、审定
重点提案目录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批准,以政协宝鸡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
市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领导选择确定。
第五条 重点提案采取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包抓,每人每年督办1件提案,由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可适时开展重点提案办理督办协商活动,增强办理实效。
第六条 重点提案通过领导批示、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召开办理协商会、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以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召开办理协商会方式进行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督办领导、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可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在重点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认真制定办理方案,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并经督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限办理并正式答复提案者。
第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督办领导,同时反馈提案者。
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纳入提案办理工作年度考核,对不重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工作迟缓、办理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以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督办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宝市政协办〔201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