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4 18:47 浏览次数:

(2017年 7月21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全委发〔2015〕19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陕政协发〔2016〕10号)、《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宝市办发〔2013〕4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是协商主体,政协组织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包括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反馈等。提案办理协商的形式有:上门走访、专题座谈、共同调研、电话沟通、网络沟通、信函联系等。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五条   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在全体会议前,围绕全市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向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印发提案征集参考选题,开展提案选题协商,做好选题引导。提案委员会适时召开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提案工作座谈会,交流协商提案选题方向、对策建议等内容,共同做好征集提案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围绕提案征集参考选题,结合自身关注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问题,深入调研,认真思考,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提案。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应支持市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就提案选题进行的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以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交由大会提案组按立案标准逐一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结合提案者意见,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分主办、会办、分办三类),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视不同情况以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省政协提案素材等形式转送有关方面参考,并通知提案者。属于撤案、并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处理。

第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政协分别与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承办单位对需要调整办理单位的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调整建议,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确定承办单位后,交相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按照《政协宝鸡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重点提案。市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督办领导审定后确定。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遴选意见,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规范和完善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台账制度,及时制定办理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坚持以上门走访、座谈调研等见面协商方式为主,以其他协商方式为辅,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者交换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及时送交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协提案委员应积极协调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沟通协商和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动提案与提案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第十条   政协开展提案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有:电话督办、信函督办、市级领导领衔督办、带案视察、带案调研、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提案,以及编发重要提案摘报、宣传报道提案工作动态等。在开展各种督办活动时,可邀请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代表参加,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协商。

完善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机制。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协调。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1-2件办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或需要加大推进力度的重点提案,通过主席会议进行重点督办。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的走访检查活动。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适时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每年选择1-2件提案进行专题座谈协商,组织委员参与,发挥委员作用,增强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市政协不断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并邀请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参与提案办理协商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协积极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成果、重要提案摘报等作出批示的,应督促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向提案者反馈。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协每届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提案、优秀提案者、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以市政协名义予以表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协商,将提案质量、办理协商成效等作为重要依据,采取双向评议方式推选优秀提案、优秀提案者、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领导亲自督办重点提案,走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切实推动提案办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联系,及时协商研究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指导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活动,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市政协分管领导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和督办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宝市政协办〔2017〕41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