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18:3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协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宝市办发〔2013〕4号)和《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宝市办发〔2014〕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核对象为本年度承办政协提案的各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对本年度不承办政协提案的单位,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市政协相关参加单位及工作机构、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工作的考核,须征求市委办公室的意见;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驻市单位办理工作的考核,须征求市政府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条  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自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自查自评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价考核指标开展,如实填写考核表格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最后一件交办提案的办理时限)截止后30天内,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平时考核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采取随机抽查、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

第八条  年终考核在市考核办统一安排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实施,主要以审核资料的方式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基础工作35分,办理工作65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等内容;办理工作包括承办、办理、答复等内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考核细则扣分。

第十条   为了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百分制量化计分基础上,考核实行加减分。承办提案11—30件且提案者满意率90%以上的,加1分;承办提案31—50件且提案者满意率90%以上的,加3分;承办提案50件以上且提案者满意率90%以上的,加5分。提案者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提案,每件扣0.2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先按考核得分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分别排出名次,再严格按20%、50%、20%、10%的比例分为四个类别,按照一类加0.5—1分、二类不加不减分、三类扣0.1—0.5分、四类扣0.6—1分的标准计分,并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市考核办计入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总分。

第十二条   对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协在每届届末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鸡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细则.doc

(宝市政协办〔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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