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宝鸡市委员会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4 18:32 浏览次数:

(2021年8月26日政协宝鸡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宝鸡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监督员,是指受本市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执法、管理及公共事业等有关部门邀请,由市政协推荐,承担邀请单位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是人民政协完善民主监督方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推进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热心特约监督工作,有参加特约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服从政协组织和邀请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具体监督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主要对邀请单位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应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有关监督制度和邀请单位的有关规定,公正履职、廉洁奉公,自觉维护政协形象,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能期间,享有与做好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以及直接向所邀请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的权利,对所传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申诉案件,有参与调查和了解查处结果的权利。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应把监督工作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开展监督活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

第三章 特约监督员的推荐、任期和解聘

第九条 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由邀请单位向市政协办公室发出正式书面邀请函,明确特约监督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基本条件等。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委员本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的任期由邀请单位与市政协办公室协商确定,一般与政协换届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市政协办公室可建议邀请单位解除聘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届内不再担任政协委员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特约监督员的解聘,由市政协办公室与邀请单位协商同意,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可申请不再担任特约监督员。申请不再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委员,需本人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协办公室与邀请单位协商同意,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第十三条  回避在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部门担任特约监督员。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市政协确定分管副主席负责联系特约监督员工作,一位机关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组织联络科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助做好特约监督员的派出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邀请单位要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负责同志分管联系工作,经常听取、处理和反馈特约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特约监督员反映的情况要注意保密。特约监督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邀请单位有责任协同市政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第十七条  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参加邀请单位组织的监督活动。

第十八条 市政协一般每届举行一次有全体特约监督员和邀请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安排,并对成绩突出的特约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宝市政协【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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